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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1-272020

投信發行海外基金 留意稅事

2020-11-27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基金投資在國內十分風行,不過投信業者若推出投資海外股票獲利的基金產品,就要留意適用租稅協定相關規定的變化,台北
國稅局表示,為減輕受託業者負擔,業者若能滿足一定要件,可向稅局申請統整核發我國受益人居住者占比證明,不必逐一向受益人索取居住者證明。

官員表示,國內業者提出的基金商品非常多元,民眾也熱愛投資基金,因此信託基金通常受益人眾多,如果有投資海外股票獲利,要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就須符合一定的程序。

在租稅協定國進行投資,通常
股利所得很有機會享受到租稅協定的減免,官員表示,但不論受託業者是證券公司或投信公司,其實都不算是海外基金投資的最終受益人,因而沒有資格向他國申請租稅協定優惠。

實際上的受益人是投資客大眾,官員表示,若依稅法舊有規定,受託業者必須逐一取得基金受益人在台灣的居住者證明,業者不僅面臨授權困難,準備名冊也很耗時。

官員表示,為協助受託業者順利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優惠稅率,財政部已經在2018年提出函釋,簡化受託業者應完成的程序。

首先受託業者在與投資人簽訂信託契約時,要在契約上載明「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經理公司(受託人)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藉此取得代為申辦居住者證明的授權。

取得授權後,相關程序便輕鬆許多,官員表示,受託業者只要提供基金投資人名冊,便可向國稅局申請「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以此證明到海外租稅協定國,申請適用股利所得優惠,以增加信託基金的投資報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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