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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2-172021
今年報稅所得資料分開提供或不提供 15日起可申請
2021-02-17 聯合報 / 記者 沈婉玉 / 即時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欲申請10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及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者,申請期間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可依線上或向國稅局申請兩種方式申請或撤銷申請。
要線上申請的民眾,需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或以「申請人的身分證字號及109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所載戶號」等4種擇一作為通行碼,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線上申請。
向國稅局申請的民眾,則需於3月15日前塡載申請書,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臨櫃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國稅局表示,凡有身分證字號的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滿20歲(含109年度中年滿20歲)且108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的子女、107及108年度連續2年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都可提出申請。
申請項目包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不提供扣除額資料,及不提供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申請本項作業後,以後年度無須再申請。
國稅局指出,過去已依規定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扣除額資料不提供者,若改變主意,要在3月15日前,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撤銷原申請,原以憑證線上申請者,在規定期限內得以憑證線上撤銷原申請。
國稅局補充,申請不提供申請人「全部扣除額資料」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者,則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任何人都「無法查詢」申請人的扣除額或醫藥及生育費資料。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後,在結算申報期間查調綜合所得稅資料時,僅能查調個別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若欲查詢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資料時,需另行提示委託書及雙方身分證等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查調。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於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已勾選分居欄位者或109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其本人與配偶的10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會分開提供。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或配偶雖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除符合得分開申報者外,仍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欲申請10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及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者,申請期間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可依線上或向國稅局申請兩種方式申請或撤銷申請。
要線上申請的民眾,需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或以「申請人的身分證字號及109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所載戶號」等4種擇一作為通行碼,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線上申請。
向國稅局申請的民眾,則需於3月15日前塡載申請書,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臨櫃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國稅局表示,凡有身分證字號的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滿20歲(含109年度中年滿20歲)且108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的子女、107及108年度連續2年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都可提出申請。
申請項目包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不提供扣除額資料,及不提供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申請本項作業後,以後年度無須再申請。
國稅局指出,過去已依規定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扣除額資料不提供者,若改變主意,要在3月15日前,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撤銷原申請,原以憑證線上申請者,在規定期限內得以憑證線上撤銷原申請。
國稅局補充,申請不提供申請人「全部扣除額資料」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者,則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任何人都「無法查詢」申請人的扣除額或醫藥及生育費資料。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後,在結算申報期間查調綜合所得稅資料時,僅能查調個別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若欲查詢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資料時,需另行提示委託書及雙方身分證等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查調。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於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已勾選分居欄位者或109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其本人與配偶的10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會分開提供。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或配偶雖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除符合得分開申報者外,仍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