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經貿稅務要聞

40.41.42.43.44

稅務法務
04-182023

執業處所費用 申報有眉角

2023-04-18    經濟日報 / 記者 陳姿穎 / 台北報導

高雄
國稅局提醒,執行業務者的執業地址,如果和住所為同一處,不屬於執行業務使用的相關費用不能列報。但如果是瓦斯費、水電費等無法明確劃分自用或執行業務使用的類別,以二分之一計算。

國稅局說明,《
所得稅法》所稱執行業務者,是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執行業務者的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的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的薪資、執行業務的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應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執行業務所得。

但如果執行業務者的執業場所和住所在同一處,則以一、執業經營須租用房屋,其一部分非供執行業務使用者,不能認列;二、水電瓦斯費,如無法明確劃分,以二分之一計算;三、執業場所裝置的電話,或日常使用的汽車,屬於執行業務與家庭共用時,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

官員補充,執行業務者列報的汽車相關費用,以一輛並列入財產目錄者為限,因業務需要使用兩輛以上汽車,應提出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的事實證明,才可以認列。

國稅局舉例,甲先生將原設於租屋處獨資經營的律師事務所,遷至自家住宅,在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對於相關費用支出列報存有疑義。官員指出,水電瓦斯等相關費用因甲先生無法明確劃分,因此以二分之一計算。另外,甲先生在住所裝置電話及日常使用汽車一輛(已列入財產目錄),因皆屬於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其電信費及汽車折舊、燃料費也以二分之一認列執行業務費用。

各地區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