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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9-152021

納稅人獲賠償金 須列所得

2021-09-15    經濟日報 / 記者 翁至威 / 台北報導

民眾取得的賠償金,如果是賠償「所失利益」,記得在申報
所得稅時列入其他所得申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曾有民眾未申報,被國稅局向法院申請假扣押,最後追回欠稅500萬元。

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積極追討欠稅保全稅捐,如發現欠稅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等跡象,可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聲請針對欠稅人的財產實施假扣押,同時國稅局也會兼顧納稅者權利保護精神,協助欠稅人繳清。

國稅局指出,轄內某納稅人甲君的配偶經法院判決,獲得一筆賠償金,但他漏報這筆所得,國稅局核定應補稅,結果甲君逾期未繳,國稅局定期追蹤其財產異動情形,發現他在繳款書送達後,存款餘額大幅銳減。

為了避免日後追討無門,國稅局向法院聲請對其財產假扣押裁定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扣押其名下財產。

走到這一步,甲君才表示願意繳清欠稅,最後國稅局函請行政執行分屬撤銷甲君保險給付債權的扣押,後續並以保單解約金來繳納欠稅,共繳納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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