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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1-112021

新聞中的法律/投資綠能 別忘了租稅優惠

2021-01-11    經濟日報 / 記者 翁至威

用電大戶條款正式上路,受到影響的企業,除了因應法規完成綠能設置外,也應該同時考量RE100等國際組織要求,且投資綠能時,也應綜合考量未分配盈餘、境外資金專法等租稅優惠,以達到最大利益。

經濟部去年底公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簡稱用電大戶條款),並於今年元旦施行,要求契約容量5,000瓩以上的用電大戶,須在五年內,也就是2025年完成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義務。

根據經濟部統計,受影響業別包括石化、鋼鐵、半導體、電子等產業,約有500多戶、300多家企業受影響。能源局預估,用電大戶條款上路後可創造約1GW(10億瓦)再生能源交易市場。

透過此辦法,不僅引導企業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提升企業產品的環境價值及增進國際市場競爭力,符合國際RE100的要求進而躋身國際綠色供應鏈,更可提升綠電使用比例,使其降低製程的碳排量,創造政府、企業及環境三贏。

值得留意的是,企業在因應用電大戶條款的同時,也需同時考量RE100等國際組織的要求,成為國際綠色供應鏈的一員,例如僅有採用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等兩種方式,才可滿足RE100之要求。加上於2022年3月底前,需提出義務執行計畫書,企業應盡早規畫。

另外,用電大戶條款實施後,要求新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電力需自用,但在本條款實施之前,已完成設置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無此限制。

企業在實施前已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例如依台南、桃園、台中等各縣市地方自治條例之要求,其設備的裝設地點如在用電場所時,不論是自行設置或是出租給他人設置,也不論該設備產生的電力是否為自用,均可在20%限度內扣減義務裝置容量,如配合早鳥優惠於三年內完成履行義務,合計最多可享有扣減義務裝置容量40%之優惠。

也要提醒企業,須注意相關設備維護,如運轉期間的發電功率平均值未達80%的裝置容量,將不計入履行成果。

而企業若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再生能源發電或儲電設備的實質投資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可享有免徵未分配盈餘稅的優惠。

另於今年8月14日,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落日前,企業如以境外轉投資利益回台投資再生能源發電或儲電設備,可讓所得稅稅率由20%下降至5%。企業在符合用電大戶等法令規範時,也須同時思考租稅優惠的適用。

用電大戶條款適用對象,是2020年平均契約容量達5,000瓩以上的電力用戶,也就是所謂的「用電大戶」,排除適用的對象包括教育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運輸業、政府機關、火力發電廠,以及政府依各該設置條例設立的研究機關,每兩年定期檢討適用對象。

(本文由資誠再生能源產業服務主持會計師蔡亦臺口述,記者翁至威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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