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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5-102020

扶養其他親屬 兩要件

2020-05-10    經濟日報 / 記者 翁至威 / 台北報導

納稅人列報扶養親屬可達節稅效果,不過國稅局提醒,納稅人若要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的受扶養親屬免稅額,須符合法定扶養義務、確實具扶養事實兩要件,並非僅提出支付生活費證明或扶養切結書等文件就可作為證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某納稅人甲君2018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兩名外甥的免稅額,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跟兩名外甥並沒有住在一起,因此不能列報免稅額,否准甲君認列。

甲君向國稅局表示,兩名外甥的父親雖然有所得,但每月都要償還銀行貸款,入不敷出,因此由甲君提供實質的經濟資助,並提出匯款證明等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希望認列免稅額。

不過國稅局指出,甲君外甥的父親當年度有薪資外,還有其他所得、營利所得等,並非無扶養子女能力,此外甲君也無法舉證與外甥兩人居住一起,在民法上,甲君也無「法定扶養義務」,最後仍遭稅局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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