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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1-252020

企業罰鍰 禁列費用損失

2020-11-25    經濟日報 / 記者 徐碧華翁至威 / 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
國稅局表示,公司若因為違反法規,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這筆罰鍰將無法列報費用或損失,否則將會被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有一家A公司是以承攬工程為業,在107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中,列報鉅額其他損失400萬元,國稅局根據公司所提示的相關資料抽絲剝繭,發現這家公司當年度因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被追繳押標金400萬元,屬於罰鍰,依規定在申報營所稅時不能列為費用或損失。

公司要列報各項費用及損失,應與業務有關;至於不能列報為費用或損失的,包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家庭的相關費用,以及各種稅法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緩,這些都會被國稅局打槍。另外舉凡因環境汙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行政法規的罰鍰,都應自行帳外減除,以免被稅局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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