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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0-262020

新聞中的法律/陸資認定 著重控制權

2020-10-26    經濟日報 / 羅淑文

政府為強化對於
陸資投資的審查,以維護台灣關鍵技術、關鍵基礎設施等,經濟部在8月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第4條及第6條規定,並於8月20日公告修正草案內容,60天預告期將屆滿,最快第4季就會拍板上路。

這次《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的修正對於陸資的認定更趨嚴格,除了原先從股權方面來認定是不是陸資以外,未來更會從投資態樣去認定是不是陸資。因此,過去是
外資企業的,未來有可能變成陸資企業。

陸資企業在台灣只可從事正面表列的業務,遠較外資企業可以從事的業務為少。因此,對於外資企業的上層股東中有陸資投資人者,或者是與大陸企業有密切往來者,都建議審視公司目前的股權結構,以及與大陸企業間之契約約定,了解修正的許可辦法的實施後對公司可能的影響。

這一次的修正中,主要著重於陸資的「控制權」。透過股權投資控制公司的,這有明確的計算標準來認定,要判斷是不是陸資相對容易。

新修法中多了「協議控制」和「非股權併購」的投資態樣,原先這二種投資態樣是不必向投審會申請核准的,但未來透過這二種方式投資的就須申請,這就是投資人要特別注意的部分;而是否屬於這二種情形,通常牽涉個案判斷,相對較困難,未來還要看投審會如何認定。


「協議控制」是指陸資投資人透過契約約定,控制、主導或操控台灣公司的財務或營運者。主要處理陸資投資人想投資項目不在正面表列,但透過外國投資人或台灣投資人出面投資,並以各種約定讓陸資投資人成為實質受益人,而外國投資人或台灣投資人只是登記的名義上股東,而實際上無法行使任何股東權利,或享有任何股東權益。

「非股權的併購」則是指陸資僅收購台灣公司的部分資產或營業,而不涉及取得該公司股權。這是處理因陸資想投資項目不在正面表列,乾脆把公司的主要營業、資產、設備買走,想辦法自己拿去別的地方作。

另外,現行規定限制大陸軍方投資或有軍事目的之企業來台投資。在新的規定中,將大陸黨政軍所投資的企業納入規範,主管機關都可以限制這些企業來台灣投資。

一旦投資人為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的企業,主管機關就有權可考量黨政軍持股比例多寡,以及對台灣國安影響程度,限制其投資態樣。例如限制陸資投資人在台灣公司擔任董事的席次,或對台灣公司的持股比率;若經個案審查認為影響我國國家安全程度較高者,主管機關就可以駁回陸資的投資申請。

雖然經濟部表示,目前已取得投資許可的外資企業不會因新法上路而立即受到影響,新規定雖不溯及既往,但未來企業如有增資、投資計畫變更或有新的投資申請需求時,就必須適用新的規定。因此,建議外資企業按照新的規定自我檢視是否可能具備陸資身分,如果外資企業的身分可能變更,對於未來新業務的發展就必須審慎,以符合法令規定。(本文由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羅淑文口述,記者林于蘅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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