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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0-112022

繼承應收債權 列遺產申報

2022-10-11    經濟日報 / 記者 陳姿穎 / 台北報導

北區
國稅局表示,我國中小企業大部分是家族企業,公司與股東個人間常有資金往來情形,若股東借給公司資金,此會計科目屬「股東往來」科目,會列於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項,屬於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是財產的一種,因此如果股東過世,繼承人應將應收債權列入遺產申報。

國稅局官員表示,近日近查核
遺產稅時,發現李先生生前為某投資公司負責人,依李先生死亡日的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查核,流動負債項下「股東往來」科目有700餘萬元,不過繼承人未申報該項應收債權,經過了解發現,李先生的繼承人不清楚收債權也屬於申報範圍,因此國稅局輔導繼承人在申報期限內補報「債權」項目,免除漏報被處罰鍰的危機。

國稅局官員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時,繼承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受理遺產稅申報後,若申報期限還未到,在剩餘申報期限內發現有漏報的財產資料,可以通知納稅義務人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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