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經貿稅務要聞
- 2020-09-10外商適用特定利潤率 有條件
- 2020-09-10特定利潤率申請設限 排除陸資
- 2020-09-10配偶移轉財產 留意兩事
- 2020-09-10囤房等增值 當心稅務成本
- 2020-09-09沒有訂單還要報營業稅嗎? 國稅局:要!不報罰1,200元
- 2020-09-09貸款買設備 利息認列有眉角
- 2020-09-09執行業務列報旅費 須附證明
- 2020-09-09設備作價入股 要稅
- 2020-09-09新商品預審 避貨物稅爭議
- 2020-09-08死亡前二年內轉帳600萬給另一半 也要申報遺產稅
稅務法務
09-082020
死亡前二年內轉帳600萬給另一半 也要申報遺產稅
2020-09-08 經濟日報 / 記者 徐碧華 / 即時報導
台北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於108年3月間死亡,死亡前兩年內自其銀行帳戶轉帳600萬元給配偶乙君,乙君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沒有報該筆600萬元,國稅局將該筆轉帳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並處以罰鍰。
台北國稅局指出,配偶間相互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配偶間相互贈與存款時,因無產權移轉登記問題,是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
如果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為不動產或股票時,雖然也是免贈與稅,但因應過戶需要,是需要辦理一下贈與稅申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贈與人應檢附國稅局發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供地政機關或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台北國稅局指出,個案的贈與人於贈與後兩年內死亡,該筆贈與就涉及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依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因為繼承人(或配偶)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申請查核被繼承人財產,會查不到相關贈與稅申報資料,導致繼承人容易疏忽而漏報贈與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台北國稅局提醒納稅人注意,以免受罰。
台北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於108年3月間死亡,死亡前兩年內自其銀行帳戶轉帳600萬元給配偶乙君,乙君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沒有報該筆600萬元,國稅局將該筆轉帳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並處以罰鍰。
台北國稅局指出,配偶間相互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配偶間相互贈與存款時,因無產權移轉登記問題,是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
如果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為不動產或股票時,雖然也是免贈與稅,但因應過戶需要,是需要辦理一下贈與稅申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贈與人應檢附國稅局發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供地政機關或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台北國稅局指出,個案的贈與人於贈與後兩年內死亡,該筆贈與就涉及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依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因為繼承人(或配偶)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申請查核被繼承人財產,會查不到相關贈與稅申報資料,導致繼承人容易疏忽而漏報贈與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台北國稅局提醒納稅人注意,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