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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9-152020

認列外銷損失 須附證明

2020-09-15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台北
國稅局表示,若台廠出貨違約,遭國外進口商索賠,台廠必須依賠償方式提示相關文件,包括銀行匯付證明、出口補運或掉換執據影本、支付賠償收據、減收外匯證明等,才能向國稅局主張外銷損失。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而發生外銷損失,包括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導致發生損失、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賠償等,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1條規定,附上指定證明文件。

依據規定,面臨外銷損失的企業,原則上必須提供買賣契約書,且還要涵蓋購貨條件、損失歸屬等規定,再來才是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如果是透過給付外匯賠償,要提出銀行結匯證明文件,或沒辦結匯的情況,要有銀行匯付或轉付的證明文件。若以減收貨款模式來賠償,也要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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