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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1-052020

海外所得逾百萬 納最低稅負

2020-11-05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個人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南區國稅局指出,尤其要注意海外所得其實有個免課稅金額,申報者檢視整戶的全年海外所得總額,除非達到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才需要納入最低稅負制試算稅額。

官員表示,民眾因投資海外企業而獲配盈餘,或處分投資股本取回利得,都屬於海外所得,也就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課稅範圍,應注意是否須申報繳納個人最低稅負。

所謂的最低稅負,是跟
綜所稅並行的稅制,官員表示,海外所得原本就課稅困難,再加上現行有許多法定租稅優惠,將綜合所得與各類海外所得、免稅所得、租稅減免等項目合計後,即為所得基本稅額,超過670萬元便可能會遭到課稅。

官員表示,除了670萬元
免稅額之外,尤其針對海外所得的部分,還另外設有課稅門檻,如果整個申報戶的全年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海外所得就不必納入計算。如果各類所得合計後超過670萬元,也不代表一定會被課最低稅負,官員表示,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計算出來後,還要再跟一般的綜所稅來比較,最後只會取其高者來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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