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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0-152020
虛擬幣 納入金融資產申報
2020-10-15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針對虛擬貨幣課稅議題,各國政府紛紛祭出奇招,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4)日表示,台灣將部分虛擬貨幣視為證券課稅的模式,未來可能會適用到國際共同申報準則(CRS),成為必須申報的金融資產項目。
資誠昨日發布《全球加密資產稅務調查報告》,並綜合OECD資料,匯整出目前共有課徵所得稅、營業稅及財產稅等三種方式,包括挖礦活動(Mining)、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間的交易等課稅議題,各國認定的所得屬性、應稅與否,還有許多分歧點所在。
舉例而言,日本、美國規定,規範於挖礦取得時即應課徵所得稅;而法國、丹麥則等到持有人處分或交易時才課稅;澳洲、加拿大等,則是要先看挖礦者是否為營業活動,才決定所得類別及所得稅課稅時點。
至於台灣的課稅模式,金管會於2019年將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定調為有價證券,適用《證券交易法》,財政部隨後更發布函令,規定此類資產的交易須依據《證券交易條例》課徵千分之1證券交易稅。
針對虛擬貨幣課稅議題,各國政府紛紛祭出奇招,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4)日表示,台灣將部分虛擬貨幣視為證券課稅的模式,未來可能會適用到國際共同申報準則(CRS),成為必須申報的金融資產項目。
資誠昨日發布《全球加密資產稅務調查報告》,並綜合OECD資料,匯整出目前共有課徵所得稅、營業稅及財產稅等三種方式,包括挖礦活動(Mining)、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間的交易等課稅議題,各國認定的所得屬性、應稅與否,還有許多分歧點所在。
舉例而言,日本、美國規定,規範於挖礦取得時即應課徵所得稅;而法國、丹麥則等到持有人處分或交易時才課稅;澳洲、加拿大等,則是要先看挖礦者是否為營業活動,才決定所得類別及所得稅課稅時點。
至於台灣的課稅模式,金管會於2019年將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定調為有價證券,適用《證券交易法》,財政部隨後更發布函令,規定此類資產的交易須依據《證券交易條例》課徵千分之1證券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