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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0-152020

合夥僅剩一人 須註銷原登記

2020-10-15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商號合夥人之間拆夥後,導致合夥人僅剩一人的情況,高雄
國稅局表示,留下的負責人應註銷原有的合夥組織登記,如果未來仍有意願繼承經營,就要改以獨資商號設立登記。

商場變化莫測,過去共同打拚的合夥人,也可能因為理念不合、另有規畫等可能性而拆夥,官員表示,所謂的合夥組織,無論是成立或是存續,都需要有二人以上的合夥人,因此無論是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原本的出資額轉讓出去,因而導致合夥人只剩一人時,合夥組織就不再滿足存續要件。

官員表示,只剩一人的合夥組織,並不會就地變成獨資組織,而必須先歷經解散過程,辦理註銷登記,而且依據《
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還要再辦理當年度所得的決算申報,以及留存資產等清算申報。至於合夥組織解散後,如果留下的合夥人仍希望繼承經營,官員表示,這位原合夥人就要以獨資組織的模式,重新成立一間新的營利事業,並另外申請設立登記。

官員表示,一般合夥組織僅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而沒有造成讓營利事業主體解散、廢止或轉讓等情況,可以不必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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