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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1-262021
企業賣適用舊制土地 相關成本不能夠抵稅
2021-01-26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不同於房地合一稅,企業出售適用舊制的房地時,土地部分不會課所得稅,但相對而言,相關成本費用支出,列報後也不能抵減應稅所得。
官員指出,營利事業的各項合理收支,能歸屬者都應明確歸屬,譬如出售不動產時,土地部分的成本,就應該要依出售所得的屬性,認定為舊制或房地合一稅的出售所得。若出售適用舊制土地,由於免納所得稅,因此可合理明確歸屬的成本、費用、利息及損失,雖然都應列報於當年度免稅收入項下,但不能減除應稅所得。
官員指出,現在大部分企業名下的土地,是在2016年1月1日之後取得的,其交易所得要依房地合一稅規定課稅;除此之外的老舊房地,才是依舊制規定免納所得稅,但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部分,通常就不能減除應稅收入,呼籲營利事業在計算出售土地利益及損失時,應留意土地取得時間點。
台北國稅局表示,不同於房地合一稅,企業出售適用舊制的房地時,土地部分不會課所得稅,但相對而言,相關成本費用支出,列報後也不能抵減應稅所得。
官員指出,營利事業的各項合理收支,能歸屬者都應明確歸屬,譬如出售不動產時,土地部分的成本,就應該要依出售所得的屬性,認定為舊制或房地合一稅的出售所得。若出售適用舊制土地,由於免納所得稅,因此可合理明確歸屬的成本、費用、利息及損失,雖然都應列報於當年度免稅收入項下,但不能減除應稅所得。
官員指出,現在大部分企業名下的土地,是在2016年1月1日之後取得的,其交易所得要依房地合一稅規定課稅;除此之外的老舊房地,才是依舊制規定免納所得稅,但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部分,通常就不能減除應稅收入,呼籲營利事業在計算出售土地利益及損失時,應留意土地取得時間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