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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2-222021

申請稅額復查 期限不變

2021-02-22    經濟日報 / 記者 翁至威 / 台北報導

去年因應新冠肺炎
疫情財政部祭出紓困措施,民眾受疫情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不過國稅局提醒,民眾若要申請復查,仍維持原期限,也就是原繳稅期限隔日起算30日內,不因稅局核准延分期而展延復查期限,提醒納稅人留意自身權益。

財政部針對因疫情導致繳稅有困難的納稅人,提供延分期繳稅措施,最多延期一年、分期三年,雖繳稅可延期,但北區國稅局指出,申請復查期限並沒有隨之延期。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由於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日前已申請延期繳稅六個月獲國稅局核准,不過公司對國稅局所開立的稅單不服,希望提出復查,依規定,這筆稅額原繳納期限至今年1月20日,則甲公司應在21日起算30日內,也就是2月19日前,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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