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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7-152019

企業海外所得退稅 有期限

2019-07-15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台商等跨國企業在台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海外來源所得若經當地課稅,檢附憑證即可扣抵在台稅額,但若因故而無法如期申報,應注意該筆所得申請退稅的時程,以及扣抵或退稅金額占當期稅額的額度上限。

財政部台北
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針對其境內外全部分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都應當合併申報課稅;不過,為了避免重複課稅的問題,境外所得如果已經繳納所得來源國或地區的所得稅,可以提出當地稅務機關所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來進行扣抵。

台北國稅局表示,但是扣抵的額度上限,即便已在境外受到課稅支出,在台所能扣抵的稅額,也僅限於結算申報中屬於境外所得的部分稅額。

台北國稅局表示,其轄內甲公司在去年10月接下了一筆訂價新台幣100萬元的國外技術服務合約,但是隔年7月才收到實際的報酬並於當地繳納
稅款,甲公司在今年5月申報去年所得時,依據權責發生基礎,已經先行列報該合約扣除成本後的70萬境外所得以及200萬境內所得,合計270萬所得並納營所稅54萬元。

由於甲公司在今年7月取得貨款並在所得來源國納25萬元稅款後,遂依據《稅捐稽徵法》向台北國稅局申請退還去年度溢繳稅款,但實際上其境外所得部分僅占去年已納稅額54萬元中的14萬,因此雖然檢附了25萬元的憑證以退稅,最後僅得退還14萬元稅款。

台北國稅局提醒,若有營利事業於申報時礙於款項入帳及憑證取得時程落差,未能及時在結算申報時提出納稅憑證,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溢繳稅款日起五年內,檢附具體證明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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