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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7-152019
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 關係消滅不課遺產稅
2019-07-15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針對親屬或配偶之間的贈與原則免稅,但如果是其中一方死亡前兩年的財產贈與,依法要併入遺產稅中計算,不過上述親屬或配偶關係,若在被繼承人過世前,因為離婚等原因關係消減,即免併入遺產稅中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偶之間相互贈與,並不計入年度贈與總額的計算,然而若其中一方過世的話,在計算其遺產稅時,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其配偶或是《民法》所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還有贈與其配偶的財產,都應該要併入遺產總額進行課稅。
所謂的「關係消滅」,除了配偶之間離婚的情況之外,南區國稅局也舉例,譬如某甲死亡前兩年內,有贈與土地給媳婦,但媳婦在受贈後不久即和某甲的兒子離婚,雙方的親屬關係在甲君死亡之前,就已經消滅。
南區國稅局表示,這位媳婦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當中,所謂遺產的繼承人配偶的身分,所以受贈的土地,也免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針對親屬或配偶之間的贈與原則免稅,但如果是其中一方死亡前兩年的財產贈與,依法要併入遺產稅中計算,不過上述親屬或配偶關係,若在被繼承人過世前,因為離婚等原因關係消減,即免併入遺產稅中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偶之間相互贈與,並不計入年度贈與總額的計算,然而若其中一方過世的話,在計算其遺產稅時,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其配偶或是《民法》所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還有贈與其配偶的財產,都應該要併入遺產總額進行課稅。
所謂的「關係消滅」,除了配偶之間離婚的情況之外,南區國稅局也舉例,譬如某甲死亡前兩年內,有贈與土地給媳婦,但媳婦在受贈後不久即和某甲的兒子離婚,雙方的親屬關係在甲君死亡之前,就已經消滅。
南區國稅局表示,這位媳婦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當中,所謂遺產的繼承人配偶的身分,所以受贈的土地,也免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