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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0-232020

執業列報費用 限必要支出

2020-10-23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營建相關事務所於列報支出時,要留意該項支出與日常營運、督導的工地之間是否有關聯性,台北
國稅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列報費用,必須要是實際執業需要,或可明確辨別對應收入所需,否則可能將遭到剔除補稅。

台北國稅局最近查核某技師事務所過去年度申報案件時,發現其財產目錄增列購買活動房屋100萬元、提列折舊25萬元,還在雜項列報購買四台冷氣40萬元;然而直接查核時發現,這些費用是事務所於負責人在新北市
瑞芳區的自有土地架設貨櫃屋所需,但是事務所明明就在台北市區執業,在瑞芳周邊也沒有經手工程。

官員表示,國稅局查核支出費用時,主要是看該費用是否為執行業務所必須,或是有相應的收入所對應,這間事務所負責人表示,購置貨櫃屋是為了囤放業務所須文件,國稅局認為不合理,因此剔除後調增所得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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