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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9-282022

網路賣家發貨前已先收貨款 國稅局:應先開發票

2022-09-28    聯合報 / 記者 賴昭穎 / 台北即時報導

財稅官員說,受疫情影響及科技不斷更新,營業人除了實體店面,也會以電視、直播或網路平台等多元方式銷售各式商品。使用
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不論以何種方式銷售商品,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先收貨款,則應先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因消費者透過網路或直播方式購物有別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受的商品不願買受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因此,營業人透過電視或網路銷售貨物,如其買賣條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已於電視購物節目、購物網站頁面公開揭示上開規定,雖於商品發貨後可能遭消費者無理由退回,仍應依規定於預收貨款或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該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送交付買受人,但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應載明於發貨單內,以避免引起消費者誤解並檢舉業者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困擾。

官員說明,如果營業人是開立
電子發票,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及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於48小時內將電子發票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供消費者查詢已取得之電子發票相關訊息,才能視為已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之後如發生退貨,經買賣雙方合意,由營業人開立電子「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傳輸至大平台存證。

官員舉例說,甲商號為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自行建置網站銷售服飾並於網站頁面揭示消費者享有7日的鑑賞期,111年9月5日接獲乙君訂購洋裝一件3000元訂單,乙君於當日使用信用卡支付並於結帳時提供手機條碼載具,甲商號雖於同年月20日才出貨,但應於9月5日依消費者提供手機條碼開立雲端發票,並於48小時內將電子發票資訊上傳至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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