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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2019

開曼經濟實質細則2.0正式出爐,七大施行重點

2019-05-06  自由時報 記者巫其倫 / 台北報導

因應國際反避稅風潮,包括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BVI)等免稅天堂逐步訂定經濟實質法案,開曼群島的施行細則2.0版正式出爐!會計師指出,整體與1.0版差異不大,2.0版針對7大項修訂,其中強調相關個體從事相關活動,但無相關所得者,無須符合經濟實質測試,但仍須辦理年度聲明與年度申報。
施行細則2.0主要修訂之項目如下:

一、「純控股公司無須在島內召開董事會」:施行細則2.0強調,純控股公司無須在開曼群島境內有指揮與管理活動(如召開董事會),強調並澄清純控股公司無須在島內召開董事會之疑慮。

二、「投資基金定義」:施行細則1.0規定,投資基金下持有之轉投資皆可豁免經濟實質之要求;細則2.0增訂前述情形,其轉投資公司若有從事相關活動者(如有實際營運的最終投資標的公司),仍須符合經濟實質測試,不得豁免。

三、「其他地區稅務居民」:其他地區稅務居民包含美國稅法上認定之非企業實體(disregarded entity),且其股東為美國公司者,須出具外部稅務專家簽署之聲明書,或者主要管理階級(C level officer)聲明該個體全部所得已透過美國公司申報納稅。

四、「經濟實質測試要求」:施行細則2.0強調,本法案沒有要求相關個體須積極從事相關活動,才須符合經濟實質測試。若無從事相關活動但被動取得相關活動產生之相關所得,仍視為該個體有從事相關活動;另外,相關個體從事相關活動但無相關所得者,無須符合經濟實質測試,但仍須辦理年度聲明與年度申報。

五、「控股公司定義」:施行細則2.0強調,投資基金不算純控股公司。此外,目前「財務型投資公司」解釋上歸屬於開曼施行細則之投資基金,亦屬豁免項目,此說明與BVI施行細則之內容相輝映。

六、「服務公司定義」:服務公司之定義僅限提供集團內關係企業之服務公司。

七、「高風險IP公司」:高風險IP公司定義刪除未從事研發、經營品牌或經銷者。

施行細則2.0雖然給予部分觀念之澄清,但實務上仍有許多適用之疑義,建議企業仍應透過專業機構協助,就法規明確者進行相關因應方案評估;同時,持續關注未來法令細則更新發展,以即時調整因應策略。

此外,隨著各地區施行細則陸續公布,將有助於各項疑義之解釋截長補短,相互參照。畢竟這些租稅天堂地區處境一致,解釋太鬆或太緊都會造成OECD和EU進一步檢視抑或客戶流失之窘境,如何協調相互間立法及解釋之差異,應是租稅天堂地區下一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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