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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9-242020

水電費減免 須核實申報

2020-09-24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受到
疫情影響,針對目前已依經濟部規定,享有水、電費減免的廠家,台北國稅局提醒,水、電費平時雖可作為企業的營運費用,但是減免的數字也必須核實申報,作為費用減項計算稅額。

近期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經濟部已針對受到一定程序營收影響的業者,給出水費、電費減免的措施,官員指出,營利事業如果符合經濟部減免的適用條件,台水、台電也確實給予水費、電費減免,這筆減免金額,在稅務處理上也要多加留意。

官員說,由於水電費減免是採直接扣除,業者只要按照減免後的金額繳納即可。

舉例而言,假設A工廠原本要繳納的水電費合繳3萬元,由於符合經濟部水電費減免標準,享水電費減免額度1萬元,最終後實際支付給台水及台電的費用,實際上只有2萬元,那麼在申報營所稅時,就該按減免後實際支付的2萬元,認列為當期水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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