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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2-282020

新聞中的法律/跨國官司 可用和解做為停損點

2020-12-28    經濟日報 / 呂光

企業的營業秘密保護已成為重要的課題,隨著國際經貿交流發達,台商在國外也可能因為涉及侵害營業秘密等情事,而與國外企業對簿公堂,打起跨國官司。不過眾所皆知,跨國官司曠日廢時、成本高昂,但公司面臨跨國官司時,儘早和解了事,是否是最佳選項呢?

根據媒體報導,
聯電日前公告,該公司已針對與美國司法部的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提出建議量刑書狀,請求法院處以較輕罪名及罰金6,000萬美元(約新台幣17.4億元)。

聯電是在2016年5月,宣布與中國大陸福建官方投資的晉華集成電路簽署技術合作協議,由聯電負責開發DRAM相關製程技術。晉華把前述技術應用於利基型DRAM生產,在2018年10月下旬試產投片。

然而美國司法部2018年11月,起訴聯電與時任陸廠晉華總經理陳正坤,及從美光轉赴聯電任職的何姓、王姓員工等三人,指控其涉嫌共謀竊取、傳輸並持有美光的營業祕密,罪名包括經濟
間諜罪、竊取營業秘密罪,及收受與持有被竊的營業秘密間諜罪等。

此案被外界稱為「晉華案」,若前述罪名成立,被告個人將面臨經濟間諜罪,最重為15年徒刑與500萬美元罰款;竊取營業秘密罪最重十年徒刑,聯電則將面臨最重超過200億美元的罰款。

而聯電今年10月宣布提出建議量刑書狀,當時法界人士解讀,聯電此舉為「認罪協商」,希望藉由認罪,換取較輕的刑責與罰款。

其實不論是在台灣或美國,侵害營業秘密案件,都會同時面臨民事與刑事責任,民事不外乎賠錢,刑事則可能還要面臨牢獄之災,而跨國官司確實在時間、金錢上,都必須付出高額成本,在美國,訴訟費用非常高,且罰金也相當重,在聯電案中,公司顯然選擇了和解作為停損點。

不過和解是否對於所有案件,都是最好的解答?這個問題仍須從個案來看。

在美國的情況,很多案例中,若涉及跨國官司,被告會選擇認罪協商,與外國司法機關及營業秘密所有人達成和解,以認罪及配合調查,向檢方表達良好的犯後態度,換取部分指控罪名的撤銷及刑度上的減輕,結束讓人身心俱疲的外國訴訟程序及可觀的訴訟花費,絕對是可以考慮的選項之一。

不過並非所有案件都能一概而論,若被告真的是清白無辜,或對方掌握證據確實有限時,應綜合評估案件上訴可能性、提出的和解條件是否合理、能否承擔等面向,來決定是否採和解,或是繼續訴訟。

同時也要考慮,和解某種程度上,等於承認確實有犯錯,對於名譽、商譽、公司營運可能產生一定程度影響。

當公司遇到這樣的跨國訴訟案件時,建議仍應委任國內外專業律師,進行全面的研析與評估,從各種可能性、法律刑度甚至時間點來考量,隨著案件發展,決定是否進行和解協商,再於最合適時機作出慎重決定。

(本文由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呂光口述,記者翁至威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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