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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6-132022

新聞中的法律/TDR是不是有價證券?

2022-06-13    經濟日報 / 陳彥良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審查有關「台灣存託憑證(TDR)」法律性質明確化的《證券交易法》有關修正草案,其實TDR是否屬於證交法的有價證券的爭議,早自2016年就持續至今。

TDR最早的緣由,為當年有不少台商要鮭魚返鄉,也同時發行滿多的TDR,但後來TDR情況很慘,跌的跌、跑的跑,其中有些TDR涉及所謂的
內線交易、操縱市場等狀況。


因此,若TDR法律性質屬於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則該法的內線交易、操縱市場條款就會用上,刑期很重,若否,TDR就是屬於一般的法律契約,因此該爭點的重點,在於TDR是否適用證交法的操縱市場、內線交易。

證交法第6條有列舉、概括何為有價證券,概括部分須主管機關核定,但主管機關從未明白說明TDR是否屬於有價證券,一直以來都是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解釋函」解釋,認為外國證券也受該函釋規範,認定TDR具外國有價證券的性質。

而當年TDR多是從中國大陸或其他地方來的,基本上屬於外國有價證券,但若在我國發行存託憑證就會有個問題,亦即TDR是在台灣發行,但其背後是外國證券,所以本質上到底屬於外國或本國證券?


有一派說法,認為TDR因為是存託憑證,是由一堆國外的股票在國內信託後發售憑證,在我國法律算是在國內發行的存託憑證,同時有本國證券的性質,但這樣解釋,該函釋就會有很多問題,因為其核定的是「外國證券」。

另一派說法,則是認為TDR早就有所謂的行政辦法,也因此才能在國內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但有趣的是我國有此辦法發行TDR,但
財政部卻從未核定存託憑證屬於有價證券,所以成為一個弔詭之處,TDR究竟受不受證交法規範?


當年我與幾名教授受監察院之託寫過此事的鑑定書,認為TDR同時兼具本國與外國有價證券性質,TDR本質雖為外國證券,但因是在本國發行存託憑證,且該函釋有核定外國有價證券,因此會受到證交法規範。

不過後來的相關修法,立法理由主張TDR已經可以被包括在證交法的有價證券範疇,但有幾個法院判決認定該次修法並未明白地把TDR包括進去,因此爭議再次回到原點,就是該函釋是否能包括TDR?

我的個人見解,就是TDR本質上是外國、本國有價證券都同時涵括在內,同時具有兩者性質,因此該函釋應可將TDR涵括在內,不過仍有各派學說在爭執,最好的辦法,還是要正本清源。

如此,可由財政部再發一次解釋函,說明先前的函釋已把TDR包括進去,要做此事不難,不過主管機關可能的擔憂,是現在若發函認定TDR是有價證券,恐會有人爭執過去定讞的案件不算數,不應用證交法規範,如此以前的案件恐得統統重新來過。

(本文由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彥良口述,本報記者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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