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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9-212020

新聞中的法律/從賓士案談副廠零件侵權關鍵

2020-09-21    經濟日報 / 張哲倫

有修車經驗的人都知道,汽車零件需要更換時,維修師傅都會問想換原廠零件或副廠零件。原廠零件通常較貴,副廠零件則較便宜,但並非汽車原廠所製造。
德國賓士汽車(Daimler AG)在台針對E Class轎車(型號W212)的轎車車燈設計專利,控告帝寶副廠車燈侵害其設計專利,去年9月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判決賓士勝訴,帝寶不得製造銷售侵權車燈,目前該案正在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審理中,第二審是否回維持第一審判決賓士勝訴的結果,尚未可知。

外界認為第二審判決的結果將是台灣汽車零件製造業生存關鍵,不僅攸關台灣2,000億元的汽車零件年產值恐灰飛煙滅,汽車零件製造商面臨外移東南亞或中國大陸之困境,台灣的消費者也將被迫選擇購買較貴的原廠零件,影響消費者權益云云。

但歸根究底,仍關乎於《專利法》第136條設計專利侵權之規定如何適用的問題。其實國際上,汽車原廠與副廠零件專利侵權的法律爭議,非台灣獨有,美國、德國的法院在過去20年已累積相當多法院判決,基本上都是立於保護專利的思維,要求副廠零件廠商不得侵害原廠的設計專利。

以美國為例,2006年Ford向美國的海關邊境管制措施(即ITC)控告台灣帝寶及堤維西副廠車燈零件侵害其設計專利,美國ITC行政法官判決帝寶及堤維西侵權。經向ITC委員會提出上訴,ITC委員會於2008年再次判決認定帝寶及堤維西侵害Ford的零件設計專利。

帝寶及堤維西因ITC的認定,就Ford的F-150皮卡車燈零件,自此絕緣於美國的副廠零件市場。可見我國的汽車零件製造商,對於車燈副廠零件所涉及的設計專利侵權爭議,並不陌生。

這並不是美國的唯一案例。Ford後來再針對副廠零件向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控告美國的零件經銷商侵害其設計專利,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於2018年判決Ford勝訴,該案經上訴至美國的專利專責法院,上訴法院於今年6月判決Ford勝訴。

美國汽車車體零件協會(ABPA)為扳回頹勢,主動提告Ford,要求法院確認副廠零件並未侵害Ford的設計專利,但去年二審法院判決ABPA敗訴。ABPA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今年3月聯邦最高法院決定不受理,案件直接敗訴確定。

可見副廠零件與原廠設計專利的法律問題,美國法院的態度非常清楚。美國是高度重視競爭秩序管制及消費者權益的國家,法院判決副廠零件侵權的作法,卻也沒有引發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批評。

賓士與帝寶在德國的設計專利訴訟,德國法院同樣判決帝寶侵權。今年8月Nokia在德國法院控告賓士汽車侵害其通訊相關專利,地方法院判決賓士敗訴,判決結果同樣可能影響賓士是否能在德國繼續製造汽車的疑慮。

汽車工業占德國的GDP約5%,占就業人口約4%,德國汽車出口更占到了對美出口總額的24%,是德國重中之重的代表性產業,但是德國法院還是判決侵害Nokia的專利。若以德國法院可能會傾向保護德國企業的觀點來看待此事,可能就太輕忽德國的司法價值。

以智慧財產法院的賓士案一審判決,相比國際上副廠零件侵害原廠設計專利的諸多判決,其分析的深度及法理層次毫不遜色,台灣應該要替自己的法院拍拍手。台灣小國寡民,內需市場胃納不足,唯一出路就是透明開放,撇除保護主義的思維,接納全世界的資金人才以為己用。賓士案的判決恰好是一個正面的示範。(本文由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張哲倫口述,記者林于蘅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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