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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4-222022

公司列報旅費 須與營業有關

2022-04-22    經濟日報 / 記者 翁至威 / 台北報導

公司指派員工出差,相關費用可列報為旅費支出,不過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強調,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列報旅費時,必須詳細載明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內容等出差報告單及文件,以證明與營業有關,以免被國稅局補稅。

過去公司列報旅費,不少案件會被國稅局挑戰,主要問題都是出在證明文件不足,出差報告太過簡略。

北區國稅局舉例,在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公司總經理出差赴日本、新加坡及法國等地旅費,高達300萬元,甲公司提出旅費申請書、出差報告單、
機票、登機證、住宿憑證及旅行社代收代付收據等支出憑證,以為已經相當充分。

然而國稅局指出,公司提出的出差報告單,僅簡略說明行程為拓展業務,未能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等,於是依規定調減旅費300萬元,核定補稅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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