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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0-192018

股票交換 仍須課徵證交稅

2018-10-19 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股票交易型態越來越多樣化,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18)日表示,本國公司股票如果與外國公司股票或另一本國公司交換,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課徵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所謂「買賣」有價證券,並不以實際有買賣行為或訂有買賣契約為限,也包括交換或其他有償移轉有價證券等行為類型。也就是說,股票交換也視為買賣行為的一種,只是其對價為股票而非現金,因此當然也必須課徵
證交稅

舉例來說,甲君以其所持有的外商A公司股票移轉給乙公司,並取得乙公司所有的B公司股票,就乙公司將B公司股票移轉登記與甲君,因其交換標的為我國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依財政部函釋,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而以目前證交稅條例規定,目前證交稅稅率為千分之三。

該局呼籲,現行股票交易型態多樣化,民眾如果對於買賣有價證券是否需課徵證交稅有疑義,可就近向稅捐稽徵機關洽詢,以免短漏報繳稅額遭到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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