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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0-192018

建商預售屋尾款發票 過戶三個月內須開立

2018-10-19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預售屋買賣常會依據雙方約定給付訂金、尾款等款項,建商通常是在收款時同時開立統一發票。不過,若尾款是以銀行貸款抵繳,銀行卻因故遲遲未撥款時,開立發票時點以房屋所有權轉移日為基準,最慢三個月內,建商就必須開立發票。

買賣預售屋是相當常見的交易,不過,仍常有營業人不清楚開立統一發票的時間點。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建商出售預售屋時,都會與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除載明買賣標的內容外,更重要的是約定價金之給付時間與方式。

通常而言,建商會按其約定收款名目,例如訂金、按工程期應給付金額、尾款金額等收取各款項,並在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其中常有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預售屋買賣尾款,在此種情形下,開立統一發票時限,就是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三天內。

不過,如果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依據財政部規定,最慢必須在所有權狀核發日起三個月內,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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