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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0-162018

虧損企業漏報所得 照罰

2018-10-16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針對營利事業漏報所得額的情況,國稅局指出,縱使無應納稅額的營利事業仍應申報。否則會受罰,罰款額最高不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南區國稅局近期常發現有此類的問題。舉例來說,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虧損368萬元,經查得甲公司漏報所得額160萬元,雖加計該筆漏報所得額後的課稅所得額仍為虧損208萬元(虧損所得額368萬元+漏報所得額160萬元),並無應納稅額。

但官員強調,根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的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的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按規定倍數處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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