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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2-262019

個人海外所得課稅 兩個注意

2019-12-26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南區
國稅局表示,個人海外所得課稅,有二點規定必須注意,首先是全家人年度海外所得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必須如實申報;其次,若是加計國內所得後,總額未超過670萬元,海外所得部分則不必課稅。

官員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屬於同一申報戶當中,凡是來自台灣、中國大陸以外的所得來源,不論是歐美各國還是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都屬於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計數達100萬元以上,就必須如實申報。

官員表示,當100萬元以上的海外所得合併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後,若總額合計超過670萬元,就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官員指出,南區國稅局轄區內有位甲君及他的配偶,今年申報2018年度所得稅時,沒有申報海外所得的部分,但他們實際上在2018年度計有綜合所得淨額80餘萬元、海外所得700餘萬元,最後被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還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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