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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2-202019

離婚那年 可自選分開稅或合併稅

2019-12-19   聯合晚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在大多數的情況中,通常夫妻都是一起
報稅的,但是在離婚的那一年,究竟要一起報?還是分開報呢?高雄國稅局指出,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要跟配偶分別報稅,或是合併報稅。

官員表示,夫妻之間共同申報綜所稅,由於享有免稅額及各類扣除額,對節稅有一定的效果,權利也是義務,隨著雙方
婚姻結束,這項權利也會跟著終止,只有離婚的那一年可選擇是否要一起報稅,否則離婚後都要回到各自報稅的模式。

官員表示,最近國稅局開始查核前年年綜所稅申報案件,發現有一位吳先生(化名)將前妻許小姐(化名)列報為配偶,並列報許小姐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但是國稅局發現,吳先生與許小姐早就結束婚姻關係,因此剔除吳先生列報的許小姐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除核定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在這個案件中,吳先生還提出復查以示抗議,他認為許小姐是孩子的媽,實質上兩個人還是夫妻關係,高雄國稅局再度追查發現,吳先生與許小姐確實沒有再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還是認為吳先生不能列報減除配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駁回吳先生復查申請。

官員提醒,婚姻關係已經改為「登記制」很多年了,依據現行《民法》規定,婚姻制度都是採登記制,認定標準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日為準,提醒納稅義務人要注意,如果年度當中沒有任何時間點存在婚姻關係,就不得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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