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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3-142019

海外資金匯回,善用舉證規定節稅

2019-3-14   聯合報  記者蔡敏姿/台北報導

台商關注的海外資金匯回專法目前研議中,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副總經理洪銘鴻表示,其適用要件與新頒釋令有諸多差異,除稅率、課稅範圍、舉證責任與完稅方式不同,另對於後續資金的運用、限制與控管亦有諸多差異。建議,台商應視海外資金個別情況予以評估,彈性運用不同管道讓資金回台。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舉辦「租稅天堂實質要求下之台商資金回台」研討會。KPMG安侯建業執行長林婉婉表示,面臨全球經濟與租稅環境驟變,台商需要停下腳步審慎評估對個人與公司的影響,同步思考整體投資架構調整與海外資金配置。

洪銘鴻表示,台商對於海外資金回台之方式除需對財政部新頒釋令有瞭解外,未來對於財政部研議中的「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俗稱海外資金匯回專法)也需有所關注。

洪銘鴻強調,依目前研議中的海外資金匯回專法相關內容,其適用要件與新頒釋令有諸多差異,除稅率、課稅範圍、舉證責任與完稅方式不同,另對於後續資金的運用、限制與控管亦有諸多差異。例如目前專法研議中的稅率為8%或10%,雖較新頒釋令適用海外所得基本稅率20%為低,惟若能善用新頒釋令的相關舉證規定,新頒釋令仍有相當節稅空間。且專法對於後續資金運用須投資於特定產業及受專戶控管,運用彈性亦須考量。故台商應視海外資金之個別情況予以評估,可靈活彈性運用不同管道讓資金回台。

台北國稅局局長許慈美在研討會首先說明政府對於海外資金回台之重要策略及提供台商客製化專屬服務,協助台商釐清投資稅務問題。同時強調海外資金匯回需符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A)認定的自願性稅務遵從計畫(VTC)規範。行政院亦已組成跨部會小組研議台商資金回台涉及之立法與配套措施。

許慈美特別針對108年1月31日新頒釋令說明,強調台商境外資金(包括海外及大陸資金)之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非均屬境外所得,如收回境外投資股本或財富管理本金、向境外金融機構之借款、撤回原預計境外投資之本金及存放於境外財產等,並非為海外所得而無須課稅。後續再進一步確認其他資金之所得來源、性質、實現年度、核課期間及相關證明文件,最後計算應補繳稅額。

另為合理保障納稅人權益,對於境外所得如有應納所得稅或基本稅額之情形,海外所得在所得來源地已繳納之所得稅或大陸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依規定自所得稅應納稅額或個人基本稅額中扣抵。

最後對於全球CRS(共同申報準則)與境外公司實質經濟活動規範趨勢,洪銘鴻也提醒,海外個人與公司帳戶資金之透明化已是一個不可逆的國際趨勢,台商應審慎評估個人與公司在海外的資產配置情況,須充分瞭解與遵循相關法令,亦可於此同時評估透過各種合規方式讓使海外資金在台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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