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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2-282021

移轉訂價三層文據 別漏報

2021-12-28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年度終了,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7)日提醒,跨國企業須留意跨國關係人交易,以及移轉訂價三層文據的申報規定,滿足申報要件的營利事業,應於今年底之前,將2020年的集團主檔報告、國別報告,送交所屬國稅局

安永會計師吳文賓指出,每年5月申報
營所稅時,全年收入總額達3,000萬元以上且符合法定要件的營利事業,開始有義務要揭露該事業與境外關係人,以及關係人交易的資料;接著依事業營收、享受租稅優惠的多寡,再於申報書中,聲明應備妥的移轉訂價三層文據。

吳文賓表示,所謂的三層文據,包括移轉訂價報告、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其中移轉訂價報告須在5月申報營所稅時就備妥,另外二項則是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也就是說,在今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稅法所訂申報要件的企業,便須將集團主檔報告、國別報告送交國稅局,違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裁罰,還可以連續處罰。

吳文賓表示,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從2004年訂定發布並施行至今,國稅局針對移轉訂價關係人交易的揭露要求,也逐漸增加,企業在填寫申報書表及移轉訂價文據時,必須清楚表達關係企業相互間關係,並確認符合規定的受控交易,是否均已揭露。

針對未揭露關係人及相關交易的個案,最大風險在日後受到補稅,未依規定揭露企業,國稅局調查後可能會調整並核定增加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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