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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2-092021

父母因故不能扶養幼兒 監護人可主張列扣報繳

2021-12-09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台北
國稅局表示,如果家庭境遇比較特殊,子女監護人並非由父母擔任,諸如祖父母、親戚或其他由法院裁定擔任未滿5歲兒童監護人的家庭,在申報綜所稅時,亦可主張幼兒學前扣除額,享節稅效果。

依據《
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是針對納稅義務人扶養5歲以下「子女」時,才可享每人每年扣除額12萬元;官員指出,若只從字面上意思看,能主張幼兒學前扣除額的監護人,僅限於雙親,其他親戚扶養幼兒無法受惠。

為符合社會上實務需求,因此財政部對此有做出放寬;官員說,如果父母皆「因故」不能扶養5歲以下子女,而由祖父母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也可主張本項扣除額。不過,須留意「因故」的條件很嚴格,包括父母皆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且除了死亡之外,都要額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給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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