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經貿稅務要聞

97.98.99.100.101

稅務法務
12-092021

企業建廠 利息認列有撇步

2021-12-09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企業擴建廠房或設備,留意建造相關的利息認列方式,中區
國稅局表示,原則上只有實際取得使用執照後,或是設備完工驗收之後的借款利息,才能列入當年度費用。

至於在建造期間支付的利息,則應資本化,轉列到該廠房或設備的成本之中。

中區國稅局近日查核某公司2019年度的
營所稅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當年度資產負債表當中,有新增預付未完工程7億餘元,同時當年度申報的利息支出,也大幅增加。

官員表示,仔細調查後發現,這筆暴增的利息支出,果然是來自該項未完工程,該公司為了擴充廠房,向銀行借了一大筆資金,衍生980餘萬元利息支出。

然而依據《營利事業
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以借款資金增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所支付的利息,「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官員表示,這意味著該公司當年度列報與此工程相關的利息費用,並不符合稅法的規定,因此全數剔除後,向業者補稅196萬餘元。

官員表示,為了固定資產舉借而衍生的利息,只有在建築完成之後,持續支付的利息,才能作為費用列支,在前述的案例中,因為截至2019年底,該廠房都還沒有完工,相關借款衍生的利息,就要資本化,轉列至廠房的建造成本之中。

對於所謂「完工」的定義,官員指出,對建築物而言,是指取得使用執照的日期;對其他設備而言,則是指該設備完工後,由營利事業受領的日期,在完工前的利息支出,屬於建造成本的一部分,須待日後依折舊等方式認列,以免認列年度錯誤,遭到補稅。

 

各地區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