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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5-032021

新聞中的法律/最低企業稅修法 兩個可能

2021-05-03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美國財長葉倫近期正式表態,支持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推動全球最低企業稅,相關草案可能會在今年年中出爐,根據現有資訊推論,未來包括台灣在內,各國可能會修法推動「利潤納入」、「稅基侵蝕付款課稅」二大原則,成為新型態的課稅模式。

距離OECD提出全球最低企業稅的構想,其實已經好一段時間了,大約是在2019年3月左右發布,當時提出的二項方針,比較受關注方針一為數位稅,也就是針對數位經濟企業推出專用的稅制,由於危及美國企業的利益,因此受到美方反對。

方針二其實就是全球最低企業稅,過去討論度較少,近期則是因為美國的表態,因而受到廣泛關注,這項改制將擴及各類跨國企業,不限於數位經濟企業,因此所有的
台資企業都會受影響。

全球最低企業稅的目的,在於遏止國際間減稅競賽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根據OECD規畫,適用對象是一定規模以上的跨國企業,譬如營收達7.5億歐元(約新台幣254億元)以上的企業,符合標準的大型企業,才會成為課稅或政策懲罰的對象。

我國財政部已經表態,未來將密切關注國際租稅合作措施,預期修法或許不會在近期馬上發生,但是隨著今年年中OECD草案出爐,包含台灣在內,各國可能會於明年、後年啟動修法或立法作業,建議
台商從現在開始,留意相關修法動態,搞懂將來潛在的租稅風險。

有關未來修法的方向,可從OECD現有的公開文件中進行推測,首先,第一部分可能採行「利潤納入原則」,簡單來說,假設跨國集團A除了台灣母公司之外,還有不少跨國利潤分外國分公司、子公司,當而當地的實質稅率過低,低於OECD所訂定的全球最低標準,則台灣政府有權將A集團在低稅負地區的分公司、子公司利潤,納入總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利潤中,並加以課稅。

值得注意的是,這點原則與目前國際合作的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ies,CFC)課稅規定類似,但不是要取代CFC,而是相輔相成,達到課稅效果;就台灣方面,隨著今年8月境外資金專法落日,CFC制度很有可能接續於明年上路。

第二項做法則是「稅基侵蝕付款課稅原則」,意即透過費用認定的方式,落實課徵最低企業稅。舉例來說,假設位於台灣的B公司,向境外免稅天堂C公司借錢,B還向C定期支付利息,然而這筆利息所得,當地卻不向C公司課稅。那麼根據OECD所建議的精神,相關法令通過後,政府將有權拒絕讓B公司列報利息費用,影響B公司在台節稅的權益。

這項做法對部分台商可能不陌生,過去歐盟在與稅務不合作名單互動時,就有祭出類似手段,懲罰在租稅天堂避稅的跨國企業;台灣目前雖無類似的法令規定,但未來OECD最新版本出爐後,便有可能跟進立法。

目前OECD正在討論的全球最低企業稅,其稅率暫訂為12.5%,當然在今年取得共識以前,甚至是未來草案要在各國落地,稅率還可能會喊得更高,譬如美國已提議將全球最低企業稅率訂在21%,這方面值得台資企業多加留意。

(本文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口述,記者程士華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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