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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7-092020

列報商品損失 留意時限

2020-07-09    經濟日報 / 記者 翁至威 / 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申報
營所稅時,可依法列報費用及損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商品盤損、商品報廢、災害損失以及固定資產報廢等四種損失,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稽徵機關報備,以免隔年申報營所稅時無法列報,影響自身權益。

其中,商品盤損(盤點庫存時,發現帳上與實際數量不符所產生的損失)、商品報廢,都是必須在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相關清單給稅局;若是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等不可抗力
災損,則應在事實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報備,比前述兩種損失的報備時限多了一天。

至於固定資產報廢則是採「事前報備制」,官員表示,主要是針對未達耐用年限而毀滅或廢棄者,公司應該在報廢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確認該固定資產確實已不敷使用,並以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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