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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7-072020

補稅申請復查 留意期限

2020-07-07    經濟日報 / 記者 翁至威 / 台北報導

納稅人接獲補稅單,若對於核定補稅處分不服,應在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隔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若是超出期限才申請,將被
國稅局視為不合法的復查案件而駁回,此時不僅要加計利息,還要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收到稅單若想申請復查,記得留意期限。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若是須繳稅或補稅案件,納稅人應在繳納期間屆滿隔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若不須繳稅或補稅,則是應在稅單送達隔日起30日內申請。

官員提醒,申請復查的期限非常重要,攸關納稅
人權益,記得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若因程序不合遭到駁回,滯納金、滯納利息都要收,得不償失。

官員也表示,民眾申請復查過程中,若最後選擇自行撤案,可免加徵滯納金,但仍須繳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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