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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8-242020

列報外銷損失 須附證明文件

2020-08-24    經濟日報 / 記者 翁至威 / 台北報導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不少企業經營
外銷業務發生損失,例如解約、違約給付賠償等情況。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若要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相關損失,記得備妥合法證明文件,依據賠償方式常見有四種證明文件:結匯證明、出口報單、國外進口商收據、減收外匯證明等。

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經營外銷業務發生外銷損失,例如因為解除或變更契約導致損失或收入減少、因為違約而導致賠償、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遭受意外損失,或是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等,此時,應依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後,才可以認列損失。

國稅局指出,外銷損失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國外進口商索賠相關文件外,若每筆損失金額超過
新台幣90萬元,還必須出具國外公正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此外,依據賠償方式不同,所需出具的證明文件也不同,大致分為四種。

首先,若是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經過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若未辦理結匯者,則應提出銀行匯付或轉付相關證明。

第二,若是以補運或換貨方式處理,應檢具海關核發的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的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第三,若是在台以新台幣支付方式賠償,則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的收據。

第四,若以減收外匯的方式來賠償,也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作為佐證。

國稅局舉例,曾有甲公司2018年營所稅結算申報中,列報其他損失共500萬元,其主張是因外銷商品有瑕疵,而給付的賠償款,與國外進口商達協議後,決定以減收貨款的方式賠償,甲公司並將這筆帳列為外銷損失。

不過到了國稅局這邊,因為甲公司無法提出國外公正機構、檢驗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以及國外進口商索賠相關文件,無法證明這筆損失由公司負擔,最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提醒,公司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外銷損失記得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若不應由公司本身負擔的損失,或是已受有保險賠償的部分,就不得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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