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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8-262020

出口遭退貨 兩方式列報

2020-08-26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針對專營
外銷的廠家,有時營業稅出口報單填錯,還會造成營所稅漏報的問題,高雄國稅局表示,只有完全遭國外客戶退貨、不給轉圜餘地的貨品,才能申報銷貨退回,並列報營業收入減項,其餘復運出口的情況,都要正常認列原始營業收入,成本費用則要額外列報。

官員指出,最近查核去年的營所稅申報案,發現有間外銷廠家列報外銷退回200萬元損失,但其實他的貨物僅是退回稍作整修,後來就順利復運出口給客戶,這200萬元損失是因為填錯出口報單,匯入營所稅資料時才一併出錯,也遭到補稅處罰。

國際交易頻繁,廠商外銷貨物遭到退貨,稍作整修再復運出口的情況也變多了,譬如整批貨退稅一成不良品,由國內廠商修理、保養、調換後再出口;另一種情況則是外國客戶整筆棄單,退貨之後也沒有要重新出口,兩種復運進口的報單模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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