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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8-112020

租稅協定優惠 台商須主動申請

2020-08-11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新南向國家是
台商海外經營重點,包括越南、印尼、新加坡在內,都已與台灣訂有所得稅協定,台北國稅局提醒,諸如營業利潤、股利、權利金等款項,台商與當地子公司交易時,都可享有租稅優惠,但須主動提出申請才可適用。

事實上,除了新南向國家,在台捷所得稅協定生效後,台灣已擁有33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國,官員表示,在這33個國家落地的台商,都有機會享受營業利潤免稅、股利及權利金優惠稅率。

官員表示,企業在海外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回台抵繳營所稅,但在台灣繳的稅,卻不見得可以在外國抵繳,再加上各國所得稅率不盡相同,企業若透過租稅協定,讓單邊的營業利潤免稅,就能避免雙重課稅的風險。

租稅協定對本國企業、海外台商都有好處,官員指出,譬如本國企業到租稅協定國做生意,就可以向當地申請營業利潤免稅;反過來說,台商在租稅協定國的子公司,也可以回台申請租稅協定優惠。

官員表示,而就一般的跨國貿易而言,也有機會適用,舉例而言,企業支付海外客戶貨款時,客戶會希望直接拿到全額貨款,進而要求本國企業負擔稅費等支出,此時若能幫客戶代辦租稅協定優惠,就可以省下相關稅費成本。

不論是幫海外子公司申請租稅優惠,或是幫海外客戶申請稅費減免,國稅局主要會看三大證明文件,首先是稅務居民證明文件,申請企業須證明自己會在協定國當地繳稅;其次,申請方若在台灣有常設機構,就可能會有納稅義務,因此還須以切結等方式證明沒有常設機構;第三項則是合約及支付證明,向國稅局舉證這筆交易與所得是真實的。

官員提醒,如果是幫海外客戶代辦申請,除以上三類文件外,還要提供客戶的委任書,國稅局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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