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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8-102020

企業股東過世 遺產稅二盲點

2020-08-10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中小企業
股東過世後,家人申報遺產稅常忽略兩大重點,台北國稅局指出,未上市櫃公司股份掌握在私人手中,因此股東過世遺有股權遺產,常被家人漏報;另一方面,有時公司虧損而由股東出資借款,此類股東往來會記在公司帳上,股東家人若是漏報,也會有補稅罰款風險。

官員表示,股東生前借款給公司,如果截至死亡日當天,公司都仍然沒有清償完畢,這筆借款的性質屬於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依然算是這位股東的財產,應該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這類股東往來資訊其實很容易發現,不論公司上市櫃與否,每年申報營所稅時,政府都能掌握資產負債表,通常會記載為股東往來、應收付款等,比對發現有問題的款項,就會主動追查,因此過世股東所遺留的股東往來,很容易查到,並且提醒股東家屬應將債權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很多案件也都是後續對帳發現,因而向繼承人補稅並加罰的案例。

官員表示,其實在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看到被繼承人留有股權,就會要求繼承人申報股權淨值,並一併提供資產負債表,且國稅局也能幫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的財產、所得及二年內贈與財產資料清單。

除了股東往來債務之外,官員指出,未上市櫃公司的股票,也常常成為遺產申報的疏漏之處;不過,不是漏報,而是出在股價計算的問題,上市櫃公司有公開的股價可以估算,但是未上市櫃的股票或出資額,則要繼承開始當天,該公司的資產淨值來估定股票時價。

官員指出,如果公司、行號在股東過世當期,還沒編製資產負債表,可藉由前期資產負債表及本期營業額,按同業利潤標準換算所得額,估算其遺產價值。

又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公司資產中的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要依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現值估價。

然而國稅局資料來源有限,主要都是從各政府機關所提供的資料匯整而成,官員說,國稅局給的參考清單仍會有時間落差,並非被繼承人死亡當日的實際財產資料狀態,甚至也沒包含被繼承人投保的各項保險資料或各種債權。

因此只能當作申報遺產稅的參考,如果被繼承人尚有其他財產,還是要請繼承人主動查明、據實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遭補稅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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