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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11-192021

報關付保證金證明 不可做為進項憑證

2021-11-19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營業人進口貨物時,有時完稅價格不明,會先行向
海關繳納保證金驗放貨物,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後續申報營業稅時,應留意支付保證金的證明文件,不能做為申報扣抵營業稅額的進項憑證。

官員表示,營業人有進口貨物時,有時會發生完稅價格無法即時核定的情形,實務上海關會允許營業人透過繳納「保證金」的方式,來先行驗放貨物進口,同時開出一張「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這張文件可以證明海關收到押金,但不能拿來當作營業稅的進項憑證。

官員表示,實際上在進口貨物時,合格的營業稅進項證明,叫做「進口
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廠商在貨物先行驗放後,應於日後繳納稅費時,在繳納營業稅的月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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