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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4-072022
商譽新規溯及舊案 聲聲喚
2022-04-07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財政部日前發布併購商譽認列新規範,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6)日指出,新規定凸顯出《企業併購法》同步修正的急迫性,針對修法前後無形資產認列的差異,除須儘速完成修法外,建議也要能有條件溯及舊案。
根據財政部日前發布的商譽認定原則及證明文件解釋令,針對併購過程當中,買方難以認列攤銷的商譽價值,重新訂定攤銷規定,特別是新增「可辨認無形資產檢查表」,讓徵納雙方有明確的認定依據。
安侯建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所謂的商譽,是指併購成本當中,無形資產減除可辨認部分後的餘額,這次解釋令所發布的檢查表,讓可辨認無形資產的類型、評價方式更明確化,也會讓商譽的計算更明確。
陳志愷說,雖然解釋令讓併購的稅務更加明確,但目前仍存在隱憂,在於企併法修正草案尚未通過,所增訂的第40-1條規定仍未上路,讓併購過程的無形資產,至今仍難以評價。
陳志愷指出,過去計算商譽時,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可辨識的無形資產包括營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而商譽便是無形資產總價值,減除上述五類可辨識資產後的餘額。
而根據未來企併法草案,企業併購產生的可辨認無形資產,還可能再增加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營業秘密及電腦軟體等。
陳志愷指出,由於新版企併法還沒通過,解釋令卻先行發布,自解釋令發布日起至企併法通過日期間,這段期間尚未核課的併購案件,對於可辨識無形資產的適用範圍會產生爭議,讓商譽計算困難。
陳志愷建議,除了期許企併法儘速完成修法,也期待未來新版企併法能有條件地溯及既往,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讓這次解釋令適用範圍更廣。
經濟日報 提供
財政部日前發布併購商譽認列新規範,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6)日指出,新規定凸顯出《企業併購法》同步修正的急迫性,針對修法前後無形資產認列的差異,除須儘速完成修法外,建議也要能有條件溯及舊案。
根據財政部日前發布的商譽認定原則及證明文件解釋令,針對併購過程當中,買方難以認列攤銷的商譽價值,重新訂定攤銷規定,特別是新增「可辨認無形資產檢查表」,讓徵納雙方有明確的認定依據。
安侯建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所謂的商譽,是指併購成本當中,無形資產減除可辨認部分後的餘額,這次解釋令所發布的檢查表,讓可辨認無形資產的類型、評價方式更明確化,也會讓商譽的計算更明確。
陳志愷說,雖然解釋令讓併購的稅務更加明確,但目前仍存在隱憂,在於企併法修正草案尚未通過,所增訂的第40-1條規定仍未上路,讓併購過程的無形資產,至今仍難以評價。
陳志愷指出,過去計算商譽時,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可辨識的無形資產包括營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而商譽便是無形資產總價值,減除上述五類可辨識資產後的餘額。
而根據未來企併法草案,企業併購產生的可辨認無形資產,還可能再增加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營業秘密及電腦軟體等。
陳志愷指出,由於新版企併法還沒通過,解釋令卻先行發布,自解釋令發布日起至企併法通過日期間,這段期間尚未核課的併購案件,對於可辨識無形資產的適用範圍會產生爭議,讓商譽計算困難。
陳志愷建議,除了期許企併法儘速完成修法,也期待未來新版企併法能有條件地溯及既往,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讓這次解釋令適用範圍更廣。
經濟日報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