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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7-032020

名模訴訟案 溢徵稅額撤銷

2020-07-03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徐碧華 / 台北報導

名模條款今年正式上路,釋憲案苦主
林若亞的訴訟也於近日落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後判決撤銷國稅局溢徵稅額,結束這張纏訟近15年的稅單。學者分析,此案法官將簽約模特兒收入視為「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必要的成本費用較高,此判決將大幅影響未來國稅局對模特兒、運動員等專業人員的課稅所得認定。

資誠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昨(2)日舉辦年度最佳稅法判決發表會,林若亞案的最終判決也入選。

林若亞申報2005年度綜所稅時,雖主張工作所須的必要費用,但當年國稅局認定其收入為「
薪資所得」,因此不能列舉扣除,引發後續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45號,認定稅法違憲,催生名模條款立法,打開薪資所得核實減除的大門,從今年報稅開始,可列舉薪資工作必要支出單據節稅。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引述,釋字745號作出後,該案一度發回,但北區國稅局再度上訴,直到今年5月28日才正式落幕,結束將近15年的纏訟。

黃俊杰指出,林若亞案最大的爭議,在於她的身分是屬於受雇員工或是執行業務者,從過去的國稅局認定中,通常自行接通告、自有工作室,才比較可能屬於執行業務所得,可以主張一定比例的收入屬於必要費用、不用課稅;但如果是受雇於經紀公司,國稅局會傾向認定其收入為薪資所得。

最新判決中,有個值得注意的點,黃俊杰指出,首先是所得屬性的認定,最新判決先分析林若亞的經紀約不屬於勞雇契約,藉此推翻過去國稅局認定,將林若亞的收入定調為執行業務所得。

黃俊杰認為,這個判決打開一個大門,以後模特兒、運動員就算已經和特定的經紀公司簽約,其收入性質也未必會歸為薪資所得,依實際工作性質,也可能歸為執行業務所得,可以列舉的費用比例更高,模特兒、運動員也能更自由地接通告賺取收入。

黃俊杰指出,這個判決也解決了長年的審判流程,當年國稅局要求林若亞補稅51,264元,這次法院直接透過林若亞與經紀公司凱渥的陳述,計算後判定林若亞當年應納稅額為30,496元,撤銷國稅局溢徵的稅額,不再發回案件,讓這張長年稅單得以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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