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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1-032023

外銷貨物、勞務 注意認列時點

2023-01-03    經濟日報 / 記者 陳姿穎 / 台北報導

適逢曆年制會計年度結帳期間,北區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的銷貨收入歸屬年度,應依規定辦理。若為外銷貨物,應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準,在該年度列為收入;而若是以郵政快遞或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則是以郵政及快遞公司的戳記日為準,並不是以買家付款日歸屬年度認列收入。

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多數營利事業記帳時,都習慣以實際收款日來認列帳款年度,但針對出口外銷貨物,有不同的規定。

官員指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要留意收入認列時點,如果是經海關出口外銷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之2條規定,要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但如果是包裹等較為輕便的小型貨物,以郵寄或快遞包裹寄送貨物外銷,就是以郵局或快遞事業提供的章戳日期,來認列所屬會計年度。

另外,外銷勞務則是以勞務提供完成日為準;若為銷售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在國外使用的勞務,則應以勞務提供完成日為準,列為當年度的銷貨收入。

官員舉例說明,若甲公司在今年12月底報關出口貨物金額計
新台幣100萬元,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此批貨物若在2023年1月初運抵國外,客戶於2023年1月初收到貨物,並支付貨款100萬元,而這筆收入仍應列報為2022年度銷貨收入。

北區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注意外銷收入認列時點並正確申報,如發現短漏報所得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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