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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8-052021

綜所稅申報方式 核定後不變

2021-08-05    經濟日報 / 記者 程士華 / 台北報導

今年
綜所稅申報期已結束,台北國稅局表示,已經採用標準扣除額計稅的申報戶,之前想改用列舉扣除額報稅,務必在申報案核定之前申請變更,一經核定後便不允許變更了。

2020年度
所得稅申報期已經結束,部分申報案件也經國稅局核定並完成退稅,其餘案件則逐步審核當中,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綜所稅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時,如果已選填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是在申報書上,沒有明確選擇要採列舉扣除額抑或標準扣除額,皆會一律適用標準扣除額來計算。

官員強調,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既然已合法送達,依據稅法規定,結算申報案件一經核定,就不得再申請變更為列舉扣除額,因而維持本核算的金額補稅,呼籲納稅義務人若發現改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應盡早向提出申請,否則案件經國稅局核定後,就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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