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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3-252020

受新冠疫情衝擊申請延期繳稅 財部提醒三原則

2020-03-25   聯合報 / 記者 黃有容 / 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於今(25)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協助受疫情影響的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提醒如個人或企業要申請延後或分期繳稅,要注意三原則。

財政部表示,已於3月19日發布解釋,納稅義務人在今年1月15日至明年6月30日間,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的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也就是36期,且不用繳納利息或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指出,只要符合審核原則,個人或企業都可以申請延後或分期繳稅。首先,必須在各稅目申報期間內提出申請,例如綜所稅必須在6月1日申報截止日前提出申請,如果在申報截止日時因居家檢疫或隔離而沒辦法申報,最慢要在6月30日前提出申請。不同稅目也有不同截止日期,都要依照其申報時間。

第二,根據審核原則,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稅目,包括綜合
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使用牌照稅的本稅、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和罰鍰。

第三,申請緩繳必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個人或企業假如屬於各部會紓困條例中的紓困對象,且已經接受紓困或取得證明,即可以相關文件作為證明。另外,如果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無薪假,也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如果沒有證明文件,店家因為疫情影響,自今年1月起任意連續兩個月,比去年下半年,或去年同期營業額減少達到15%;或是個人雖沒有無薪假,但在工作上遭減班後,工作日比原本應該有的工作天數少了一半達兩個月,也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財政部承諾將從寬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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