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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03-292020
企業報稅 留意四類財稅差異
2020-03-29 經濟日報 / 記者 翁至威 / 台北報導
財政部提醒,企業在報稅時,財務跟稅務上有常見的四大差異,報稅時記得進行帳外調整,包括超出稅法規定的列支限額、經營業務外的損失、未實現的損失、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等,在財會上可認列,但在稅法上卻不予認列費用或損失,提醒納稅人留意。
國稅局表示,當財務所得與稅務課稅所得之間有所差異,公司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法進行帳外調整,以免因「財認稅不認」而被稽徵機關補稅,甚至裁罰。
首先,稅法上針對特定費用,有訂定列支限額標準,包括交際費、捐贈、折舊等。以交際費舉例,公司做公關、招待客戶時所列報的交際費,會依據進銷貨淨額、行業性質等,分設不同上限。又或者像企業捐贈政治獻金,也有規定上限,可扣除金額不超過當年度所得額10%,總額不超過50萬元。
其次,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之外的費用、損失,在稅法上也不得認列,常見像是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第三種常見財稅差異則是未實現的損失,舉例而言,某公司在2016年營所稅結算申報上,列報了200萬元兌換虧損,在財務處理上,是在會計年度終了日先估列了這筆虧損,但實際上,到了2016年底,這筆貨款都還未支付,儘管匯率變動,但損失尚未實際發生,因此在稅務處理上不應列入,最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第四種是「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費用必須跟著收入走,當收入在某一會計年度認列,所有相關成本也應在同年度列為費用,以便收益配合、正確計算損益。
例如建商在預售房屋時透過大型廣告看板、平面影音廣告等廣告費支出,必須要等到房屋實際出售、收入進帳時,才可在出售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中列為費用。
國稅局表示,公司編制財報時,是依據一般會計原則處理,但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留意財稅間的差異,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調整課稅所得,以免短漏報挨罰。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提醒,企業在報稅時,財務跟稅務上有常見的四大差異,報稅時記得進行帳外調整,包括超出稅法規定的列支限額、經營業務外的損失、未實現的損失、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等,在財會上可認列,但在稅法上卻不予認列費用或損失,提醒納稅人留意。
國稅局表示,當財務所得與稅務課稅所得之間有所差異,公司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法進行帳外調整,以免因「財認稅不認」而被稽徵機關補稅,甚至裁罰。
首先,稅法上針對特定費用,有訂定列支限額標準,包括交際費、捐贈、折舊等。以交際費舉例,公司做公關、招待客戶時所列報的交際費,會依據進銷貨淨額、行業性質等,分設不同上限。又或者像企業捐贈政治獻金,也有規定上限,可扣除金額不超過當年度所得額10%,總額不超過50萬元。
其次,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之外的費用、損失,在稅法上也不得認列,常見像是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第三種常見財稅差異則是未實現的損失,舉例而言,某公司在2016年營所稅結算申報上,列報了200萬元兌換虧損,在財務處理上,是在會計年度終了日先估列了這筆虧損,但實際上,到了2016年底,這筆貨款都還未支付,儘管匯率變動,但損失尚未實際發生,因此在稅務處理上不應列入,最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第四種是「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費用必須跟著收入走,當收入在某一會計年度認列,所有相關成本也應在同年度列為費用,以便收益配合、正確計算損益。
例如建商在預售房屋時透過大型廣告看板、平面影音廣告等廣告費支出,必須要等到房屋實際出售、收入進帳時,才可在出售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中列為費用。
國稅局表示,公司編制財報時,是依據一般會計原則處理,但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留意財稅間的差異,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調整課稅所得,以免短漏報挨罰。
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