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經貿稅務要聞
- 2020-08-17產創研發抵減範圍 擬擴大
- 2020-08-17解決台商雙重課稅 財部MAP機制消除1.7億元稅額
- 2020-08-17營業人開錯發票 主動更正可免罰
- 2020-08-15減稅利多!基本生活費擬調高到18.2萬 比去年大增7千
- 2020-08-14受困疫情太鬱卒?上半年私菸查獲量大增逾一倍
- 2020-08-13稅法經典判決/海外跨境代購 不屬境內銷售
- 2020-08-12拒繳遺產稅 台北分署剛柔並濟追回941萬元
- 2020-08-12境外資金匯回稅率8%將截止 8月14日前提出申請都來得及
- 2020-08-12拋棄繼承 遺產稅扣除額不會增加
- 2020-08-127月證交稅 13年新高
稅務法務
08-122020
拋棄繼承 遺產稅扣除額不會增加
2020-08-12 經濟日報 / 記者 徐碧華 / 即時報導
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如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位繼承人可自遺產總額減列扣除額,以109年為例,每人扣除額為50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果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可扣除之數額係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表示,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第一順序遺產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各種不同的親等,由近而遠親等為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等,以親等進者為先。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自遺產總額扣除50萬元(109年標準),但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方式,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親等近者如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時,可減除之繼承人扣除額最高係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如被繼承人甲之子女2人全部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由孫子女A、B、C、D、E等5人繼承,則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100萬元〔2人×50萬元〕,而非250萬元〔5人×50萬元〕,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如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位繼承人可自遺產總額減列扣除額,以109年為例,每人扣除額為50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果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可扣除之數額係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表示,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第一順序遺產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各種不同的親等,由近而遠親等為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等,以親等進者為先。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自遺產總額扣除50萬元(109年標準),但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方式,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親等近者如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時,可減除之繼承人扣除額最高係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如被繼承人甲之子女2人全部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由孫子女A、B、C、D、E等5人繼承,則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100萬元〔2人×50萬元〕,而非250萬元〔5人×50萬元〕,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